关于第56169746号“黄宫绣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69746号“黄宫绣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02503号“黄宫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均是企业发展所需,并非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相关规定。2、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8529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77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在第3、5、10、29、30、35、44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40余件商标。除申请商标外,还有第52050662号“陈自明”、第52039140 “龚居中”、第52043897 号“谢星焕”、第52043883 号“李梴”、第52048509号“严用和”、第52056068号“崔嘉彦”等商标。申请商标中的“黄宫绣”为清代名医,陈自明为南宋医学家,龚居中为明代医家,谢星焕为清代名医,李梴为明代名医,严用和为南宋医家,崔嘉彦为南宋医学家。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事实2可知,包括申请商标,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与国内古代名医名字相同或相近,申请人未能就其商标来源、使用意图作出说明。申请人大量申请历史知名中医姓名的行为,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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