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子和麦 OATO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8801号“麦子和麦 OATO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便于识别,相关公众并不会将申请商标误认为“燕麦”,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中英文组合商标,其中“OATOAT”可译为“燕麦”,指定使用在植物饮料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苑雪梅
张晓萌
2022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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