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视采风网”商标 驳回复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80180号“中视采风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例分析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1934号“中视”商标、第6663696号“中视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具体含义等方面明显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现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足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复审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局回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翟晶晶
张蕾
提醒:
驳回复审很强大,但一品知识产权提醒广大商标申请人,这并不代表所有被驳回的商标都有被拯救的价值,强行去挽救那些没有必要的商标,只会无端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造成资源浪费。这就需要申请人仔细分辨被驳商标属于哪种情况,挑出那些有‘’复活” 机会的商标,如果您不能确定您的商标是否还能通过驳回复审“救活”,最好咨询一 下一品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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