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 小宋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76847号“钱塘 小宋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8465号“钱塘 Q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41061号“小宋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713750号“小宋木炭烤羊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542714号“小宋科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届满,现处于续展宽展期内。2.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汉字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处与商标续展宽展期内,且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二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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