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224208号“饿急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224208号“饿急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第19720062号“饿急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720133号“饿急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待定。经过使用宣传,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及其“饿了么”平台紧密联系,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请求待上述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经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予以维持注册,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肉”、“豆类饮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上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 、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未显示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崔天恩
2022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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