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08893号“校园电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08893号“校园电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系列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线上软件宣传截图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纯文字“校园电话”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雷蕾
田锦文
徐晓茹
2022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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