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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米构成商标侵权 “小米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6227 0 2022/03/16 商标侵权

  司法实践中,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落地的最大阻碍在于,如何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题以及如何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

  前不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科技公司)诉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小米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积极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有效解决了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难题,并据此对该案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3000万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作为全国首例在惩罚性赔偿中适用书证提出命令的案件,深圳中院在有效解决赔偿基数证明难题的同时,充分肯定被告自身对获利的贡献,合理酌定贡献率和惩罚倍数,有效规避因惩罚倍数放大效应导致的错伤风险,从而使原被告双方在一审宣判后均服判息诉,对如何精细化适用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良好示范。

  深圳小米构成商标侵权

  小米科技公司诉称,深圳小米公司在天猫网络商城上开设名为“小米数码专营店”的店铺,面向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小米科技公司认为,深圳小米公司销售区域广,侵权性质严重,请求依照其获利,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判令深圳小米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天猫网站首页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小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深圳小米公司辩称,其销售的部分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不相类似。公司于2012年12月成立之日即使用该名称,未做变更,受让时涉案天猫店铺名称就为“小米数码专营店”,该网店名称是天猫公司根据店铺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依据天猫相关规则自动生成,被告深圳小米公司依法享有“小米”字号使用权。

  深圳中院一审查明,自2019年2月2日起,深圳小米公司在该店铺中销售充电器、移动电源、风扇、按摩仪等182款被诉侵权商品,在每个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页面左上角都使用了“小米数码专营店”字样,销售金额共计1.54亿元,在其中114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销售金额共计1.35亿元;在其中10个商品的销售标题中标注“适用于……小米”“适用于小米”“通用小米”。

  法院审理认为,小米科技公司使用于手机商品上的“小米”商标属于驰名商标,深圳小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仿冒字号的不正当竞争。据此,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深圳小米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销售的相关商品标题上使用“小米数码专营店”“小米专营店”“小米”,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市小米贸易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小米”字号,连续30日在店铺首页刊登消除影响声明,赔偿小米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3000万元。

  有效适用书证提出命令

  司法实践中,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相关事实往往由被告掌握,赔偿证据呈现“结构性偏在”现象,赔偿基数的相关事实难以被公平地发现,极大地制约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阻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惩戒和预防侵权中发挥应有的效用。

  “我们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向天猫平台调取了被告店铺的被诉商品交易记录,对被告2年多、超1.5亿元、近560万条的详细销售记录进行准确查明认定,由此查实被告的侵权经营数额。”该案主办法官张婷介绍说。

  与此同时,为了确定侵权经营产生的利润,法院以书面裁定书的形式向被告作出书证提出命令,责令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提交自己进货的交易凭证、付款凭证等,用以解决赔偿基数的事实认定问题。

  “我们用书证提出命令这项证据制度,责令被告提交这些保存在其手上能够证明利润率的证据,并且明确告知被告,如果不提交的话,法院将采信原告的主张。”张婷说。

  审理中,由于深圳小米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明利润率的证据,法院就此推定小米科技公司就该证据所涉证明事项的主张成立,以同行业企业的利润率30.78%确定本案利润率。

  张婷告诉记者,这也是书证提出命令这项制度的意义所在。“它通过制度设计解决了被告有证据不拿出来的问题,进而解决了计算赔偿基数证明难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书证提出命令的适用使该案顺利解决了利润率的认定问题,而利润率是计算赔偿基数的要件之一,利润率算不出来赔偿基数无法计算,赔偿基数又关系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合理有效适用不仅限于利润率,还有助于认定赔偿相关的很多其他要件。

  厘清贡献规避错伤风险

  在知识产权赔偿纠纷中,如何认定涉案商标对侵权方获利的贡献率,也是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

  记者了解到,在该案审理中,深圳中院充分考虑涉案商标和字号的知名度以及所在销售市场(电商平台)主要销售特点,结合相关客观事实,在肯定原告商标、字号对被告获利贡献的同时,也肯定了被告自身经营对获利的贡献。

  结合上述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一审法院考虑被告故意侵权,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规模大,被告结合多种侵权行为实施、以招商行为扩大范围实施、在有被投诉经历后对类似行为再次实施、被告的巨大获利容易导致心存侥幸继续实施等因素,酌情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

  张婷介绍说,为了使赔偿倍数的认定与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惩治和预防侵权功能,法院在考量该案赔偿倍数时,不仅全面衡量被告的主观过错和现有侵权情节,也评估巨大获利可能会带来的再次侵权风险;不仅考虑个案情况,也考虑同类案件的认定,使倍数的认定符合比例原则,使其他主观过错和侵权情节更为严重的情况能够有适用更高惩罚倍数的空间。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生效。

  “我们判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告主动放弃了部分赔偿,让被告能够有能力重新回归市场合法经营,并立志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张婷说,惩罚性赔偿只是手段,最终目的还是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的风气,进而营造一个好的营商环境,鼓励创新创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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