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52639号“自然亲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52639号“自然亲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76909号“自然之灵 Reiki of nature及图”商标、第13076698号“自然之灵 Reiki of nature及图”商标、第29365383号“自然亲密 ZIRANQIN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含义存在明显区别,两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汉字“自然亲灵”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部分文字“自然之灵”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建新
熊培新
李娟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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