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922061号“乐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22061号“乐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免费查询商标:https://www1.epbiao.com/zt/sbcx17/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宁
冯洪玲
2021年12月29日
0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