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632565号“骑士 CNKFF”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9632565号“骑士 CNKFF”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342号决定,于2021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7342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在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被申请人事实上在指定期间内没有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上开展经营活动。另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1、销售合同及发票;
2、相关商品、车间及展会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并交予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10月12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被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1为销售合同及发票,中销售合同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销售的商品“背心;腰带;马甲”商品,且有对应发票予以佐证上述销售合同确已履行,“背心;腰带;马甲”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属于类似商品,结合证据2相关商品、车间及展会照片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背心、腰带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背心、腰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笑蕾
王志焕
2021年12月22日
0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