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05533号“维瑞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05533号“维瑞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53759号“维瑞 WELLR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1年2月13日专用权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康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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