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92197号“全民电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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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92197号“全民电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894608号“全民电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228411号“全民”商标、第27997521号“全民充电”商标、第20329085号“全民互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裁文不公开。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且部分引证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共存。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公告、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7月6日的第17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已经处于公开领域,不属于申请人所述的商业秘密,亦不存在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苑雪梅
张晓萌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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