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576567号“梵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576567号“梵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寂静、高净的境界或环境”,是日益浮躁的今天,人们所普遍追求或向往的境界或环境。申请商标“梵境”含义已经泛化,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并不会伤害宗教感情,不会对宗教信仰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57973号“梵境”商标、第11957075号“梵境堂 中医养生专家”商标、第10528955号“梵境雪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一、二、三商标档案、“梵境”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1年10月6日第176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梵境”构成,该标志为佛教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净化剂等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灭微生物剂;空气净化制剂;灭菌棉;牙用光洁剂;兽医用药;空气除臭剂;汽车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梵境”与引证商标一“梵境”、引证商标三“梵境雪芽”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抗菌剂;医用营养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抑菌洗手剂、蜂蜜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贾玉竹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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