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专利申请优先权转让证明递交的注意事项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会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所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时,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用以证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享有优先权。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不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即,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需要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在先申请人即转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需要转让的优先权信息,即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转让方将在先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包括优先权)转让给受让方。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之前,需要仔细核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所含有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其中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受让人的信息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和相关当事人联系,询问不一致的原因。
根据自2021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专利法》第三十条,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6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为配合新《专利法》的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展开《专利审查指南》修改工作,于2021年8月3日在其官网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部分第一章的有关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需要递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这个期限和《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的原有规定(优先权转让证明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不同,做了适当调整,需要注意。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通常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并且PCT/ISA/210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有“PX”、“PY” 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但是,如果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显示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即根据PCT细则4.17(iii)作出的声明,申请人就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要求优先权的中国专利申请,需要核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申请人是否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一致。
(作者单位: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来源:中国贸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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