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日鸿蒙商标,华为拿下第9类输掉第42类
我们知道“鸿蒙”操作系统指向的是华为公司,但在官网只使用“HarmonyOS”,绝对没有鸿蒙二字。
在搜索引擎进行“鸿蒙”二字搜索时,鸿蒙二字却是指向HarmonyOS官网的。
鸿蒙需要注册的商标类别中,最核心的是第9类和第42类,而华为公司第一次提交鸿蒙商标注册是2019年5月20日,虽早于其业务开展却晚于他人业务开展。
华为耗费两年多时间在鸿蒙第9类和第42类商标注册事务上,与其专利事务处理能力相比,稍逊一筹!!
至今,两个类别的鸿蒙商标都有了一个结果:第9类拿下,第42类败下。
一、依靠商业手段拿下第9类
第9类鸿蒙商标(排除近似商标)的最早申请注册日期是2012年12月25日。
上图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是11948206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不是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或原始商标权人。
2018年12月14日申请注册的35311919号商标也不是,只有2019年5月20日申请注册的38314938号才是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注册申请人。
只是表明华为已经拿下第9类鸿蒙商标,两件商标的转让公告日均是2021年6月6日,转让人为厦门紫气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在这两年时间中,华为使出了不少商标法律手段,包括撤三和异议,但是在合法法律权利面前,华为还是只能依靠商业手段解决。
厦门紫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转让出上述两件鸿蒙商标之后,其在219年12月9日就为自己准备了不错的商标,那就是紫光电器商标和图形商标。
二、依靠法律手段败下第42类
2021年8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3830号判决书,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认为,“截至原审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第8923320号)、二(第10024420号)为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华为公司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被诉决定认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华为公司的诉讼请求。”
其中的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权人可不是一个吃素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商标权却只处于防御地位而未行使商标维权,莫非是在等羊养肥?
不过为避免商标法漏洞被钻,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还是会在一定的间隔期申请注册鸿蒙相关商标,显露出温和的进攻性。
华为公司在第42类鸿蒙商标事务上,投入的法律手段远比第9类多,甚至启用了商标代理机构的马甲公司,结果却是最不利的。
拿下第9类的华为公司也还没有使用鸿蒙商标,一切都是因为华为HarmonyOS的商品/服务项目不是第9类能全面涵盖的,第42类也是必不可少的商标类别,如今第42类鸿蒙商标有了终审判决,华为公司难道再回到采取商业手段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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