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8日一审法院认定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不侵权
原告诉称:其系戏剧作品《五维记忆》的著作权人。《五维记忆》是一台沉浸式的情景舞台表演戏剧作品,该作品通过声、光、电等多种高科技手段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演绎一个关于阴阳两种不同属性的能力幻化成黑白精灵来到人间经历成长的故事。
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五维记忆》舞台剧先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美国洛杉矶帕萨迪纳、北京展览馆剧场和北京世纪剧院举行公开展演。原告主张《五维记忆》舞台剧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戏剧作品或者其他作品,且主张2019年7月上映的《哪吒之魔童降世》电影(简称《哪吒》电影)在人物设定、故事情节、其他要素表达方面与《五维记忆》构成实质性近似,六被告在创作该电影的过程中亦具有实际接触《五维记忆》的可能性,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六被告刊登道歉声明;3.六被告就本案侵权行为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知产法院经审理公开宣判了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被诉侵害《五维记忆》改编权纠纷一案,认定整台五维记忆舞台剧不构成戏剧作品或其他作品,舞台剧中“供舞台演出的作品”部分构成戏剧作品,但仍与电影《哪吒》在人物设置、诸多情节及其他元素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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