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富”商标被国内人员抢注的合法性被撤销
李琛不服中文商标奔富(以下称诉讼商标)因商标权无效宣布行政纠纷案上诉,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李琛上诉。
李琛拥有奔富商标的“合法性”被撤销并“发回重审”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京行终7831号描述:2017年2月8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由,裁定李琛所拥有的奔富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是属于富邑葡萄酒集团旗下子公司,富邑为Penfolds的品牌拥有方。
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多项证据。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Penfolds”共同使用在葡萄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因相似性、“抢注”,二审维持原判
李琛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维持被诉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上具有一定近似性,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其“Penfolds”商标与中文“奔富”已经形成较为固定的对应关系。
高院还认为,大量证据证明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的“奔富”品牌葡萄酒在中国市场已具有一定影响。诉争商标申请人作为葡萄酒行业的同业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因此,原审判决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并无不当。
基于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李琛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知情人士:富邑已取得“奔富”中文商标
事实上,作为李琛所申请的中文商标“奔富”与“Penfolds”之争,由来已久。而此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则是此次争端的更新一步。
就此,WBO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进行了查询。WBO发现,李琛申请的33类商标“奔富”的状态为“申请被驳回、不予受理等,该商标已失效”。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也申请了中文商标奔富,目前的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最新所在环节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更新日期为2021年1月15日。
另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富邑葡萄酒集团事实上在2020年就已拿到了奔富的中文商标证书,只是中国商标网的信息更新较为滞后没有显示出来。富邑与李琛的案子是多个平行案件其中的一起,不同法律理由而已。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二审审判后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原“奔富”中文商标持有人意欲翻盘的希望已更加渺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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