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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贯标奖励6万,专利资助3万,高企认定奖励40万

34066 0 2020/12/09

绍兴市上虞区:贯标奖励6万,专利资助3万,高企认定奖励40万

  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公示

  现将《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进行公示,如有意见请与科技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82198996。

  公示期从2020年11月18日至11月27日止。

  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之区”,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6.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原则上不列入“亩均效益”D类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7.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参加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对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优胜奖的给予10万元奖励,符合相关科技计划要求的,给予优先立项。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且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按研发支出占主营收入情况给予奖励,对3%≤占比<4%、4%≤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投入的6%、8%、10%,每家企业最高均不超过10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国有企业当年研发支出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9.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鼓励有条件研究院逐步推行主辅分离,对研究院向非关联方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收入,按10%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1.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列入省建设计划的省实验室,根据建设方案给予经费支持。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2.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

  13.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设立区“揭榜挂帅”专项,按项目投入的2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共性技术重大攻关项目可按最高40%,不超过500万元进行补助),且不超过揭榜额。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14.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加强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度按照入驻协议要求完成相关任务的,经考核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引进的综合性技术市场服务机构,按协议给予补助。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对企业与政府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含创新券补助),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成交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

  15.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上市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8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其他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

  16.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通过技术市场交易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7.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原则上起草排名(2-5位)的企业减半奖励,标准起草排名5位以后的企业按1/4额度予以奖励,本区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非第一起草单位参与“浙江制造”标准制订的,在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证书后,每项给予减半奖励。对制订国家级团体标准、省级团体标准、市县(区)级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积极鼓励企业专利融入标准工作,对专利融入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按前标准奖励额度再同等奖励;对专利融入企业产品标准的,每项标准给予3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和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每只分别补助30万元、30万元、20万元。

  18.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获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绍兴市市级表彰奖励项目(质量类)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00万元、8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提名奖(创新奖)的减半奖励。对当年行政新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取得国际互认证书的按每张5万元予以额外补助;对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获得“品字标”授权证书的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其它认证转换取得“品字标”证书的,按每张证书5万元进行奖励。每申请1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浙江省、绍兴市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 国家级品牌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品牌建设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或行业联合会授予的国字号、省字号区域性品牌或基地(示范区)的,分别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行业组织4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 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分别按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9.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着重提升发明专利的授权量。对当年新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每件分别补助2万元、0.1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3万元的费用补助;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补助0.2万元、0.5万元、1.1万元。补助兑现以专利证书(或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告的专利号)为依据,非规模以上企业年度最高为10万元(学校科研机构除外),其中从事技术转让、工业设计、科技咨询、贸易劳务等中介服务类企业(或单位)不予补助。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上述获奖专利需第一专利人为我区法人或自然人,不重复奖励。

  20.支持企业专利诉讼维权。对我区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1.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区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6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在本区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本区新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当年奖励5万元,设立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当年奖励3万元。在本区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分支机构为本区企业代理的授权发明专利一个年度内每15件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22.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对通过专利权、商标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不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探索专利保险补偿机制,补贴额度为年度保费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加大各级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优先保障科学技术经费投入,规范财政科技投入口径,优化支出结构,健全部门间财政科技资金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24.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为2020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细则另行制定。政策实行一年一评估、一年一完善,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原政策《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虞政发[2019]31号)同时废止。科研院所招引工作办法另行制订。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意见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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