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瓶“蓝瓶”二锅头,认准包装、装潢别“上头”
北京“红星”牌白酒有着响当当的名号,“红星二锅头”在许多白酒爱好者心中是永不过时的经典。白酒市场里的一款“蓝瓶”二锅头,分别来自“红星”和“牛栏山庄”,两者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让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蓝瓶”二锅头之争。
原告红星公司发现,被告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瓶身外包装,同其出品的“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被告牛栏山庄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为该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比较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主要区别除商标、企业名称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装潢,该装潢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颜色、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和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该装潢体现了原告商品的特色,是原告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原告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二、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通过对比,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郎河酒厂与出品方牛栏山庄公司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原告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原告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牛栏山庄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权产品取得过外观设计专利,不影响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关于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故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及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宿琳 北京知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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