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根据相关统计中,目前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调整为50亿元人民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认定的问题,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认定
二、专利权人住所地是否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
有关第一个争议问题,是因为《民事诉讼法解释》对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有特殊规定。因为信息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将被侵权人住所地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侵权人一般是原告,这样,原告住所地法院也具有了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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