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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销售假冒“六神”侵犯商标权被判赔偿

48619 0 2020/06/11

  近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海东市平安区某商店、某超市1、某超市2等三件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经一审调解和判决,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打击了售假行为,有力保护了企业“六神”花露水商标专用权。

  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日化企业之一,前身是成立于1898年的香港广生行,历经百年发展,旗下拥有“六神”“佰草集”“美加净”等被广大消费者津津乐道的国民品牌。原告依法取得第3类“花露水,沐浴露”等十余种商品第1116603号商标注册证,被告海东市平安区某商店、某超市1、某超市2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公开销售假冒“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六神花露水”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利用“六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广泛的影响力牟取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案件的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们,本着加强平等保护、注重社会效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了审理。通过证据展示,释法析理,使得其中两案的被告某商店、某超市1及第三人东川工业园区某百货日化批发部,认识到自己销售“六神”花露水假冒商品,已经对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官主持调解,该两案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某商店、某超市1及东川工业园区某百货日化批发部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并当庭履行。对于其中的一件被告为某超市2的案件,经开庭审判,依法判决某超市2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某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116603号“六神”花露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134.67元。

  上述三件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的审判,有效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制裁了不法商家,也给那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敲响了警钟,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来源:青海高院 作者:海东中院 冶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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