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号冲突,不是所有“如期而遇”都是特别的缘分
我的茶楼和你的餐厅都叫“如期而遇”,是缘分吗?
No No No!
也可能是——一场官司!
近日,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与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期而遇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余元。
庭审现场
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诉称,原告拥有“如期而遇”注册商标专用权。通过原告和其合作公司的努力经营,使得“如期而遇”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原告取得“如期而遇”注册商标后注册了“如期而遇”字号,并在大众点评及店内突出使用“如期而遇”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5万元。
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辩称,被告没有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不存在恶意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在字体上存在艺术设计风格,被告字号与其并不相似,且原告注册的酒窖、茶馆与被告餐厅在装修风格、消费者定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成立,2017年,原告及其相关公司在北京和南京成立“如期而遇”茶楼。同年,原告申请注册“如期而遇”商标,2018年5月28日,原告注册取得“如期而遇”商标。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及合作公司为涉案商标进行宣传,原告提交证据证明了多个节目在其经营的“如期而遇”茶楼拍摄。2018年6月6日,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成立,经营范围是热食类食品制售等。2019年5月30日,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与公证人员到被告处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就餐,发现被告商铺内部装修墙面上、店面正门腰线处、菜单、室内房门、结账清单及订餐卡上均写有“如期而遇”文字;被告亦在大众点评网上对其饭店进行推广。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将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在先使用并在先注册的商标“如期而遇”登记为企业字号,并突出使用在其经营的店面内,两者文字完全相同,且双方当事人均将上述标识使用于餐饮服务中,故被告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辩称其使用“如期而遇”仅是对字号的使用,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字体上存在艺术设计风格,直观上与被告使用在门头和店内装饰中的字号并不相似,不会产生混淆误认。法院认为,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属于臆造词,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在被告使用的企业名称及相关门店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文字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被告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北京如期而遇公司称其公司成立的时间和原告深圳如期而遇公司商标注册时间仅相差10天,其不可能知晓“如期而遇”为注册商标,其在字号中使用“如期而遇”并无恶意的主张,法院认为,原告成立于2015年,2017年对其字号进行商标注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北京如期而遇公司作为同行业公司,在选择企业字号时,应当对在先使用特别是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业字号进行合理避让,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存在突出使用其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石景山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如期而遇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余元。
目前,被告已上诉。
法官提示
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案件屡见不鲜,本案就是一起商标、商号冲突的典型案例。在我国,商标与商号(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概念,受不同法律约束。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登记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不同权利的制度规定有所不同,导致相同或类似权益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并在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而实际在行使各种相关权利时,对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可能造成损害,商标与商号之间的冲突便由此产生。在进行经营活动中,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问题:
1.企业在选择商号时,应当积极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或者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现有商号或商标的信息,对在先使用特别是已经被注册为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他人企业商号进行合理避让;如果在登记字号后发现己方商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特别是同行业或者相同商品或服务,则尽量不要突出使用字号,并尽力加以区别,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2.如果经过宣传推广,企业商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则企业应当尽早对己方商号进行商标注册,从商标和商号两个方面共同保护企业品牌形象,防止他人“搭便车” “傍名牌”。
供稿 | 郑天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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