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新昌县:专利资助5万,贯标奖励6万,高新奖励40万
高新奖励
以下内容摘录自《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加快科技企业提质增量。
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知识产权奖励
以下内容摘录自《新昌县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加大对软件企业的支持。
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当年已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该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软件产品)产业化的,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化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的信息化设备、软件和软件研发人员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
发明专利授权后,企业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应与该企业经营范围一致,每项奖励2万元;属职务发明且原始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一致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1500元。
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发明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的授权。
对保持有效状态的自有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满6年、9年、15年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5000元、11000元。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省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且专利人为我县法人或自然人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
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0件以上(含50件)、30件以上(含3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新取得专利代理人职业证书并在本县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满2年的,给予2万元奖励.
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我县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资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及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获得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的企业,奖励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6万元;支持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和中介机构等开展专利导航、数据库建设,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的,按实际支出额50%给予补助。
新昌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备案奖励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和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激励我县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和备案,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我县内首次实施贯标的企业。
第二条 奖励方式
经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三条 备案要求
企业启动贯标后,在现场审核前3个工作日内,向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有效期两年,到期后须重新备案。
第四条 备案方式及提交的材料
备案材料需提交纸质及电子版,具体包括:
(一)《新昌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启动贯标事项的决议
(四)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合同
(五)认证现场审核通知书及审核计划
第五条 申报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一)《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奖励补助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和帐号。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监督管理科负责受理备案、审核和奖励。
(二)申请人在申请奖励过程中如提供不实材料、弄虚作假,收回奖励资金,取消今后三年内的申请资格,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不定期组织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备案奖励规范和有效运行。
第七条 其他
(1)申请备案及申报奖励提交的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本办法自2020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3)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重大变化,本办法也作相应调整。
(4)本办法由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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