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知识产权贯标奖励8万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泉州片区建设,着眼我市高科技企业、科技型企业家两个核心,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孵化生成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对接转化一批、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确保到2021年底,全市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000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性企业200家,做大做强做优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梯度培育和奖励机制,每年择优遴选100~200家科技型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培养、精准支持。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最低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扣除省级分担补助部分,其余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支持中介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对在泉州注册向我市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专审机构,当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数量超过3家的部分,每增加1家补助5千元,对每家中介机构当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加快孵化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和众创空间建设,积极推动“孵化+创投”“创业导师+持股孵化”“创业培训+天使投资”“互联网+”等孵化服务模式创新,吸引更多新兴产业项目来泉孵化,培育生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8〕19号),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省里按政策给予奖励5万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期内每培育1家,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所在孵化器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一批传统优势企业。用科技赋能改进提升传统优势企业,通过加快创新转型升级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加强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升级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对企业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且符合《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委办发〔2018〕34号)相关要求的,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的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绩效奖励,最高可达500万元,所需经费按原有政策比例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快对接转化促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改革政策,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或以转让的方式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主动承接和转化科研机构、高校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重视原创技术或前沿性技术的储备,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开放创新网络。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含港、澳、台地区)一类知识产权和国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泉州实施转化,且实际交易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快引进落地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瞄准化合物半导体、新型陶瓷、精细化工、石墨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项目龙头高科技企业。鼓励泉商回归创新创业,支持泉商利用并引进海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和人才,创办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对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市,在有效期内完成落户并在我市完成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分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拓展科技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发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融资支持作用,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纳入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支持对象,满足其信贷需求。对瞪羚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引导市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及子基金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财政局、科技局,在泉各银行业机构)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实现高质量发展,对年度工业产值超过10亿元且增速达15%以上的产业龙头企业、年度工业产值超过5000万元且增速达25%以上的高成长企业,按《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泉委办发〔2018〕34号)相关规定,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对增资扩产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在各类科技计划和技改专项中,提高其项目评审权重,优先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科技局、资源规划局)
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鼓励高新技术企业面向国内外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重点引进掌握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国际国内或行业先进水平的人才团队,每个团队最高给予300万元经费支持;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可“一事一议”予以支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拥有持续创新成果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每年组织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补助,每个项目最高给予5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民参军”“军转民”。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承接“军转民”技术转化成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大防务、大安全”军民融合科研、生产及维修领域,促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给予适当奖励。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协作开展专利技术创造与运用,在泉高等院校、市级以上新型科研机构等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的,按每项合同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进行贴息补助,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低于基准利率的以实际利率的30%为准,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享受贴息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政府贴息补助的企业不重复补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标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8万元。(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科技局)
以上措施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7〕136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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