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里胡哨的操作,一茶叶公司傍名“碧潭飘雪”,被判赔10万
典型案例,是指法律界具有较强典型意义及较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例 。
那么什么操作能够获得典型案例的认可呢?
秀操作呗
不久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8例全省法院服务大局典型案例。
其中有一起商标组合形式侵犯他人商标标识被判侵权的案件。
原告是四川竹叶青公司
竹叶青茶,中国名茶系列之一,为绿茶类,产于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既是茶品种,又是其商标和公司名称,归属于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四川竹叶青公司旗下有一个知名品牌“碧潭飘雪 ”
四川竹叶青公司享有“碧潭飘雪”和“新碧潭飘雪”等一系列的茶叶商标。
被告是四川大众茶业公司
它并没有商标,不过它很优秀。
大众茶业公司在经由其他公司授权后,取得了“新飘碧” 、“雪潭” 商标的使用权。
新碧潭飘雪 和新飘碧 、雪潭 差异性还是很显著的,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不能有冲突的。
但是大众茶业公司的操作真的很优秀
大众茶业公司将“新飘碧”“雪潭”商标以上下组合的形式使用于茶叶商品上,经组合形成的“新碧潭飘雪”标识,与竹叶青公司使用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竹叶青公司在自己的产品是这么排列商标的
然后,大众茶业公司极其优秀的把“新飘碧”和“雪潭”商标组合使用了。
这么明显的暗示,聪明的应该都知道大众茶业公司是怎么操作的了。
没错,“新飘碧”和“雪潭”在排列后,和竹叶青公司的商标基本是差不多的。
差不多就有问题了。
据此,竹叶青公司认为,大众茶业公司对“新飘碧”“雪潭”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其享有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注册商标专用权。
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大众茶业公司上述行为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茶业公司的“新飘碧”“雪潭”商标组合极易造成与竹叶青公司的“碧潭飘雪”及“新碧潭飘雪”商标专用权混淆,大众茶业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成都中院最终依法判决,大众茶业公司赔偿竹叶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2146元 ,大众茶业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竹叶青的诉讼成功,自然开心;被告大众茶业公司不敢做声,只能被动接受。
该案中明确了将不同商标组合使用从而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行为也是侵权行为 。
10万的赔偿,在商标索赔案例中只能算是小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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