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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龟子”商标被宣告无效,商标保护很重要

35067 0 2019/12/17

  提起“金龟子”

  让我们想起儿童时期

  伴随成长的《大风车》

  但现在“金龟子”却引发了商标纠纷

  前期预告

  “金龟子”原名刘纯燕,2018年得知在南京有一家少儿培训机构将其艺名“金龟子”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她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金龟子”商标无效,获得支持。

  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李某与第三人刘纯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8年10月19日,诉争商标“金龟子”的注册人李某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原商评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依法重新作出裁定。

  李某称“金龟子”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昆虫,人们在看到或听到“金龟子”一词时,第一反应大多是昆虫。刘纯燕作为一个节目主持人或配音演员,其“金龟子”艺名知名度体现在影视娱乐领域,远远未达到教育领域的地步。

  而且李某也表示,自己在南京地区使用“金龟子”作为早教品牌已经有十几年,目前其经营的“金龟子早教机构”在江苏、安徽地区已有9家连锁机构,具有一定知名度。

  刘纯燕称,自己从1992年开始就使用“金龟子”作为其艺名来主持《七巧板》,1995年主持的节目《大风车》当时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影响了几代人。“金龟子”作为自己多年宣传和使用的艺名,相关公众、媒体已经将“金龟子”作为其姓名符号,甚至比自己本名刘纯燕更广为知晓。

  刘纯燕表示,诉争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对自己的姓名权和声誉造成了损害。她表示,之所以关注“金龟子”这个商标,是因为这个商标出现在她一直耕耘的儿童教育领域。这些年,无论是节目还是生活当中,她都致力于把快乐教育、寓教于乐的理念传播出去,在某种程度上,观众已经把“金龟子”和儿童、儿童教育以及儿童的方方面面都联系在了一起。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金龟子”作为艺名显著性不高、其通过大量使用使“金龟子”在早教领域具有知名度,以及原告曾依法申请撤销了在先“金龟子”商标等主张,皆不属于诉争商标未构成损害第三人在先姓名权的抗辩事由,原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法院均未予支持。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今年颇受大众关注的“金龟子商标行政纠纷案”做出二审判决,认定李某在诉争商标“金龟子”上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刘纯燕在先的“金龟子”艺名的合法权益,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了争议商标“金龟子”予以撤销的被诉裁定。

  本案第三人刘纯燕,是中国内地节目主持人、配音演员、制作人,她以“金龟子”为主持艺名的儿童节目成为几代人的童年记忆。

  二审法院认为,据相关资料显示,刘纯燕在1994—2014年间,使用“金龟子”作为艺名主持《七巧板》《大风车》《动画城》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少儿节目,并于2006年出版的自传《我是金龟子》并在其参加的活动中大量使用“金龟子”艺名,其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和刘纯燕所获荣誉中亦使用“金龟子”指代刘纯燕。

  而判断是否混淆、误认是指“具有发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可能性”,而非要求必须实际发生混淆或者误认。在本案中,刘纯燕提交的证据及部分媒体发表文章显示,诉争商标“金龟子”在实际使用中已导致部分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造成误认。因此,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的相关公众在看到“金龟子”商标时,容易认为标有“金龟子”商标的服务系经过刘纯燕许可或者与刘纯燕存在特定联系。

  二审法院亦称,李某未能对其使用“金龟子”申请诉争商标作出合理解释、提交有效证据,可以推定李二娜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明知“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具有较为明显的主观恶意。故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小编温馨提示

  一些明星艺名也受法律保护,其他个人或机构注册商标,不得侵犯其在先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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