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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阿胶诉胶城阿胶傍名牌,商标侵权获赔200万

114615 0 2019/05/09 商标侵权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阿胶产品生产企业,经过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同时因其产品质量精良,在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东阿阿胶”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也获得了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质量奖、“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东阿阿胶诉胶城阿胶傍名牌,商标侵权获赔200万

  东阿阿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东阿股份公司)以原告的身份将山东胶城阿胶公司告上法庭,起诉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余杭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审理了此案。

  东阿股份公司起诉称,自2010年起,原告开始使用涉案的包装、装潢,就该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登记。而胶城公司通过天猫“胶城旗舰店”大量销售的“胶城”阿胶不论从包装盒的主体颜色还是主要文字在包装盒上的排列组合,均与原告“东阿阿胶牌”阿胶产品包装、装潢相同,容易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原告阿胶产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的产品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

  其次,原告使用的涉案包装可以认定原告公司特有,经过长期使用,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再次,被告公司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的包装、装潢在消费者容易观察到的主要显著视觉特征上都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包装、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胶城公司与原告同属于同一地区以生产阿胶为主的企业,其应当知晓原告东阿阿胶产品包装仍不予合理避让,主观过错明显,且涉案产品销量巨大,故法院最终对原告主张的200万元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

  特有的包装装潢是指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包装、装潢。如果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将构成对他人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在产品包装设计的过程中,抱着侥幸心理,搭知名商品“便车”,披知名商品“外衣”的行为万万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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