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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32316 0 2019/04/30 网络商标

  今年的4月26日是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目的就是要在世界范围内营造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营造鼓励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前不久,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黑洞照片事件引发了全民热议,一方面说明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日益增强,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互联网领域内侵犯知识产权的形势还比较严峻。当前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逐年攀升,且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不正当竞争领域,致使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已经影响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严重的甚至可能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

  当前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本身的特征决定了网络侵权案件极易发生、举证困难、侵权责任难以落实,增加了保护的难度。网络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任何网络用户都能轻易复制、下载、转载权利人作品,侵权行为极易发生;网络的即时性容易导致网络侵权证据难以固定,如果不及时进行保全,很有可能转瞬即逝,且保全一般须通过公证机关进行,增加了难度和成本;网络的匿名性则使网络虚拟身份与现实真实身份无法一一对应,从而为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增加了难度,也使侵权行为人受到舆论监督的可能性降低,导致社会道德约束乏力。

  二、网络行业协会组织不健全,无法做到对本行业的会员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管。特别是针对第三方网络应用平台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在网络上进行宣传、交易、提供服务的活动,目前尚缺乏行业自律规范。

  三、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大量空白。对电子证据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赔偿数额具体确定都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导致实践中许多侵权案件处理起来无法可依。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继续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从技术和制度层面防范实名制带来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推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对侵权责任主体进行追责,也对网络用户的活动产生了约束,但也容易使各个互联网平台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增加网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因此,各大互联网平台应尽快从技术和监管两个方面完善自己的防御系统,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用户的信息安全。同时要从技术上解决验证个人身份与终端的一致性问题,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注册账号的行为要实行相应的监管和惩罚制度。

  二是利用新兴科技手段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除使用传统的标注作者或发表版权声明外,可采取电子签名、电子水印、密码锁、反复制设备等技术手段,防止网络用户随意复制、下载或转载权利人作品,以有效减少侵权行为发生。在电子数据存证和保全方面,可依靠第三方电子证据平台等技术手段,破解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难、认证难问题,为审判实践提供科技支撑。

  三是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沟通机制,乃至跨地域、跨国境的全方位保护大格局,形成强大的保护合力。比如,我国公安机关走出国门,与35个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执法机构联手打击、防范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方面取得的经验。再如,阿里巴巴集团发起成立了打假联盟,在全球范围内与多个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合作,共建项目上线,形成大数据下的打假模式。此外,陕西高院积极与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自贸办、部分高校、科研单位等建立座谈、联动、协调、创新、合作、通报等六项新的机制,构建起了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应该说,在建立协作沟通机制方面,我们做了一些工作,但还须加大力度,形成更加强大的保护合力。

  四是完善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独立、系统的网络法,各种网络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立法机关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网络侵权立法,适应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要求新趋势,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网络活动的健康运行。

  五是加强知识产权行业、企业自律,建构行业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查自律体系。尽快建立网络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严格行业规范。

  六是增强全社会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未来全球竞争的关键是知识产权竞争,引导全社会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和重视。尤其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国民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更应加大宣传的力度。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农工党中央委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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