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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伙伴”再过招 “正宗凉茶”要凉凉?

21067 0 2019/04/22

  自2012年合作“破裂”后,国内两大凉茶品牌“王老吉”与“加多宝”纷争不断。围绕着一件包含“正宗凉茶”的商标,双方近3年来多次“过招”。

  近日,双方此番商标“恩怨”有了新的进展。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的终审判决显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的上诉理由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第13387662号“正宗凉茶王老吉 创始于1828年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的结果。

  记者了解到,广药集团曾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同一天,在药物饮料、婴儿食品等第5类商品上提出与诉争商标标志完全相同的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但与诉争商标的遭遇相似,被他人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商标状态为无效。

  “正宗”二字招惹事非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广药集团于2013年10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等第32类商品上。

  在获准注册将满一年之际,诉争商标遭到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6年2月16日,加多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带有欺骗性,使用在核定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而且广药集团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原商评委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包含的“正宗”二字可理解为“正统的、真正的”,将上述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已超出对商品品质的正常描述,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特点产生误认,而且诉争商标使用在啤酒等非凉茶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于广药集团是否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诉争商标的注册,原商评委认为,加多宝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所以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原商评委认为加多宝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遂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广药集团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作为“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者,广药集团称其产品为“正宗凉茶”并未超出对商品质量的正常描述,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啤酒等非凉茶商品,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显然不会认为啤酒等商品是“凉茶”,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消费者的反应是上述商品是由广药集团生产,不会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而且诉争商标是广药集团的“王老吉”系列商标之一,已经同广药集团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宗”一般是指行业、学术、思想等的嫡传承继,“凉茶”指代传统中草药植物性饮料的通称,具有清热解毒、生津止渴、祛火除湿等功效。如果将带有“正宗凉茶”字样的诉争商标使用在啤酒、果汁、无酒精饮料等非凉茶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含有凉茶成分,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虽然“凉茶”属于植物饮料的一种,但结合“正宗”二字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特点产生与商品本身属性不相符的错误认识。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

  欺骗性之虞得以厘清

  广药集团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我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并不禁止含有“正宗”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应因含有“正宗”文字而当然被宣告无效;诉争商标包含的“正宗”二字没有超出对商品品质的正常描述,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诉争商标使用在非凉茶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含有凉茶成分而产生误认;诉争商标是广药集团的“王老吉”系列商标之一,基于“王老吉”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诉争商标已经同广药集团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面对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的结果,为了保住诉争商标在其主营的凉茶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广药集团以退为进,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声明仅主张保留诉争商标在植物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放弃诉争商标在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判断标志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审查标志的含义和内容与商品本身的属性是否相符,是否足以使社会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对于社会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法则、商业惯例等能够明显排除其欺骗性且不存在误导的,可以不认定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带有欺骗性的情形。

  鉴于广药集团已经放弃诉争商标在植物饮料以外其他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诉争商标在植物饮料上是否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进行评述认为,虽然按照社会公众的通常理解,诉争商标包含的“凉茶”二字指代的是具有一定功能性、含传统中药成分的植物性饮料,但由于诉争商标不仅含有“凉茶”二字,而且含有“正宗”字样,当其使用在植物饮料商品上时,由于“正宗”二字的存在,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等产生某种误认。而针对广药集团有关诉争商标基于其“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应予维持有效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广药集团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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