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是欧洲法院出了个裁决,你会知道魔方实际上是个公司吗?
提到魔方,应该所有人都会联系到这是一个玩具。魔方又细分为二阶魔方、三阶魔方、四阶魔方直至多阶魔方等等...从广义上来说,魔方可以指各类可以通过转动打乱和复原的几何体。不过,你知道魔方实际上,还是一个公司吗?
1990年,魔方知识产权管理公司将魔方的形状注册为三维欧盟商标,但2006年德国玩具公司 Simba Toys 提起诉讼,认为这不应该成为商标。最终,欧洲法院裁定魔方的形状实际上包含了旋转功能,而产品的功能应该由专利进行保护,而非商标。
魔方在英国的总裁 David Kremer 表示他们对欧洲法院的裁决感到很失望,“虽然幸运的是,Rubik 还有别的商标、版权的保护,能让它继续保持独特,保护它不完全被仿冒和遭遇不公平的竞争。但是这对在欧洲创新、创造强大品牌和独特印记的公司来说是个非常有害的先例”。
专利只能保证发明者能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产品的独特性,而商标则可以让 IP 拥有者一直保证产品不被他人所模仿。
欧洲法院裁决意味着其他公司可以制造并销售和魔方同样功能、形状的玩具,只不过不能用和魔方类似的名字。提起诉讼的 Simba Toys 就表示他们欢迎法院的裁决,会生产自己版本的魔方。
匈牙利雕塑师和建筑师 Ernő Rubik 1974 年发明了魔方,现在每年魔方的全球销量大约为 1000 万个。
在这之后很可能会出现大量公司生产有相同功能但便宜很多的“魔方”。这个裁决因此不仅会影响到欧洲,还会影响到魔方在世界各地的特许生厂商,比如美国的孩之宝和英国的 John Adams。
英国的一个律所合伙人认为,欧洲法院的裁决还有可能会对以三维形式注册商标的玩具或者游戏电影产生很大影响,“这项裁决强调,商标注册的法律不应该用来保障产品的解决方案或者功能特性的永久垄断。”
在此之前,也曾出现过类似的案例。
我们小时候经常玩的乐高积木,也曾经遇到同样的困境。
虽然乐高的发明公司Lego认为他们的积木顶部的螺柱极具特色,但 2010 年欧洲法院还是裁决乐高的红色玩具积木商标保护无效,而乐高积木的专利保护也早已过期。
这项判决,使得乐高的竞争对手、这场诉讼的发起者 Mega Brands 玩具公司得以继续生产他们的积木。
虽然他们不可以使用Lego这个商标,但相同的积木形状,却可以自由使用。
商标和专利并非对立性的产品,二者都是知识产权的分支,如何通过有效的途径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家需要学习的。
如果仅仅只是品牌保护,那只需要注册商标,但若涉及到产品的开发、特殊的某种结构等等,就需要申请专利保护,如果你对知识产权这块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更多精彩文章等着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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