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案例

洪福焦庄烧饼因没商标 没备案 被判退加盟费,罚款10万元

184566 0 2019/03/08 商标诉讼

  在“北上广”漂泊多年后,李勇一心想着自己创业,但苦于没有找到好的创业项目。终于在2008年,经朋友介绍,有一个叫“洪福”品牌的小吃非常火爆,现在正在全国招募创业者加盟,而且投资少,收益高。经过多方面考虑后,李勇决定投资几万块加盟这个洪福品牌 ,开始创业之路。如果喜欢一品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一品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2018年9月5日,李勇与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协议书》 ,约定李勇在湖北省荆门市设立“洪福”系列产品的销售网点和洪福焦庄烧饼旗舰店;乙方应当于签订本协议之日,向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品牌加盟费3万元,品牌年度管理费3800元;协议期限为2018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2018年9月6日,李勇向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加盟费3万元,管理费3800元。随后,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向李勇颁发授权书,该授权书注明“洪福”商标和商号为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及全权拥有。

  创业的过程,并没有预期的顺利,反而各种问题频出,烧饼的销量越来越低。在与公司的交涉中发现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洪福”注册商标,没有商务部备案,亦没有直营店

  眼见近10万元投资就要付诸东流,无奈之下,李勇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洪福焦庄烧饼加盟费、管理费。

  在后来的诉讼中,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也承认该公司没有“洪福”注册商标,不清楚是否在商务部备案,亦没有直营店。诉讼中,李勇表示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注册商标及直营店的情况从来没有向其进行过说明,对此,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表示不清楚。但认为双方合同是销售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向李勇退还加盟费3万元及管理费3800元。

  这个案子还没完。

  李勇在诉讼的同时,也向商务部门投诉举报 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没有直营店、没有特许经营备案等违法行为。商务部门深入调查后认为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限期备案,处2万元罚款。然而,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商务部门要求备案,随后又被处以10万元罚款

  律师评析

  1、这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本案中,李勇与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所签订合同,约定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洪福品牌产品许可李勇经营,使用统一的服务形象、店面等,李勇向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管理费,该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系特许经营合同性质。

  2、是否可以解除?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至少拥有两个直营店,特许人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应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相应经营资源,并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本案中,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注册商标,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商务部门进行过备案,且没有直营店。对此,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亦未有证据证明李勇在签订合同前已经知道上述情况。故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是在不具备相应资质且又未向李勇说明的情况下与李勇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依据相关规定,李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故李勇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所以法院支持了李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3、合同解除后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勇有权要求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其缴纳的加盟费及管理费 ,所以法院判决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李勇加盟费3万元及管理费3800元。

  4、商务部门处罚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本案中,淄博洪福餐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备案,且在商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拒不整改,所以被处罚了两次 。

  连叔提示: 作为创业者,无论你加盟创业的是小吃快餐、奶茶,还是酒店、零售,对于加盟总部存在没有商标、没有备案或没有“两店一年”等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情形的,你都应积极搜集证据,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这是创业者必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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