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替代性纠纷解决“优势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一个中立、国际性和非营利的纠纷解决机构,提供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帮助当事人在法院之外解决国内及跨境知识产权与技术纠纷。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已经与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展开合作,提高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宣传力度,以帮助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在中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中国工业产权纠纷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一个中立、国际性和非营利的纠纷解决机构,提供多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包括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帮助当事人在法院之外解决国内及跨境知识产权与技术纠纷。
替代性纠纷解决的优势
不同国家体制、文化、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使得其替代性纠纷解决动因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其优势是相同的。
第一,程序简化。 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经过双方同意后,可以在单一程序中解决涉及多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纠纷,从而避免多地诉讼的费用、程序复杂以及结果不一致的风险。
第二,当事人自治。 相较于法院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使双方有机会对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更多控制。与诉讼不同,当事双方可以为解决纠纷选择最合适的裁判者,还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纠纷解决的地点和使用的语言。
第三,程序中立。 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对当事双方的法律、语言和文化保持中立。对于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而言,可以避免任何一方可能在法庭诉讼中享有的本土优势,避免一方因熟悉适用法律和当地流程所带来的优势。
第四,保密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是私人性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保证程序和结果均不对外公开。这使得当事人能够专注于纠纷解决,而不用担心公众影响,在涉及商业声誉和商业秘密的纠纷中,保密性尤为重要。
第五,终局裁决。 法院裁决通常要通过一轮或多轮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裁决通常具有约束力,很难被改变。
第六,可执行性。 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各国国内法院都会承认仲裁裁决。这使得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裁决可以跨境执行,而法院判决通常只能在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内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诉讼优于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例如,侵权纠纷中,当事一方不愿意合作,就很难在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问题上协商一致性。此外,对于谋求建立司法先例而不是仅限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裁决,则法院判决将更可取。对于当事人而言,需要了解不同争议解决方案,以便选择最合适自己需求的程序。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1994年成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部分,机构设在瑞士日内瓦,2010年起在新加坡设有办事处。该中心的目标是为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业纠纷提供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中心提供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程序,适用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娱乐和其他纠纷。目前处理的纠纷主要包括合同纠纷(如专利和软件许可、商标共存协议、药品分销协议和研发协议)和非合同纠纷(如专利侵权)。此外,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根据其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提供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已处理了4万多起争议。
针对具体案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会协助当事人从中心的数据库中挑选调解员、仲裁员和专家,目前中心数据库有1500多名具有相关资质的中立人。中心在选择中立人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法律或技术资格、知识产权法或技术及业务领域的专业经验、纠纷解决的专业经验、所发表的作品以及相关专业会员资格。在个别情况下,中心还将根据需要在全球选择具有所需背景的其他候选人。
在选择和任命中立人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将根据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案(即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适用的法律、当事人的国籍和身份、知识产权法领域、技术或业务领域、使用的语言、争议解决的地点等多项因素向当事人提供合适人选的详细资料。鉴于中立人和WIPO中心需要保持其公正性和独立性,WIPO中心需要向双方提供资料,不会仅向一方提出单方面建议。
调解
调解是一个非正式且灵活的过程,掌握在当事人和调解人手中。当事人可以对调解方式进行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协议,调解员应当按照WIPO调解规则确定调解方式。调解主要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点:
第一,调解对当事人而言,是非约束性的程序。 即使当事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给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调解,如果其中一方发现继续调解过程不符合其利益,可以随时放弃调解程序。另外,当事人不能被强迫接受调解结果。与仲裁员或法官不同,调解人不是决策者,调解人的作用是协助当事双方达成和解。
第二,调解是保密的。 在调解中,双方不能被迫披露他们倾向于保密的信息。如果为了促进纠纷解决,一方选择披露机密信息,根据WIPO调解规则,该信息不能在调解范围之外提供给任何人,包括在随后的法庭诉讼或仲裁中。同时,调解过程和结果也是保密的。
第三,调解是以利益为基础的。 在法庭诉讼或仲裁中,案件结果由纠纷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决定。在调解中,当事人则以其商业利益为导向进行对话,这种交流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结果,如加强双方的关系。对当事人而言,即使没有达成和解,调解程序也没有失败,因为通过调解过程,使当事双方确定了纠纷的事实和存在的问题,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做好了准备。
在涉及知识产权利用的合同或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仍具有继续合作的共同目标。调解对于重视维护双方关系、重视保密性、寻求对纠纷解决过程加以控制,同时希望在不损害声誉的情况下迅速达成和解的当事双方来说,是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方案。
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通过协议,把争议提交给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快速仲裁是一种在较短时间内、以较低成本进行的仲裁形式,由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任命独任仲裁员,在仲裁程序启动6周后内发布最终裁决。仲裁主要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第一,仲裁需要协商一致。 只能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调解不同,当事一方不能单方面退出仲裁。
第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员。 根据WIPO仲裁规则,双方可以共同选择一名独任仲裁员。如果选择设立三人仲裁庭,则双方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再由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共同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仲裁是中立的。 除了选择具有适当国籍的中立人之外,双方还可以选择仲裁的适用法律、语言和地点等重要内容,以确保没有一方享有主场优势。
第四,仲裁是保密的。 在仲裁过程中的披露的信息以及裁决均具有保密性。
第五,仲裁庭的裁决是最终的,并且是可执行的。 国际仲裁裁决由国家法院根据《纽约公约》执行,超过140个国家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只允许在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可以将裁决搁置一旁。
知识产权纠纷存在一些特殊性,相较于法院诉讼,仲裁可以更好地解决纠纷,特别是当纠纷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时。
首先,针对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法院诉讼涉及不同的司法管辖,适用不同的法律,多重诉讼可能导致诉讼结果不一致甚至互相冲突,在本国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则可能占据主场优势。而仲裁具有中立性,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和仲裁员国籍,选择适用的法律、语言和仲裁地。
其次,知识产权纠纷中很多都涉及技术或其他专业领域,法院诉讼中法官可能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的仲裁员。
再次,知识产权纠纷中常常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也可能对其商誉或声誉造成影响,法院诉讼程序要求公开透明,而仲裁程序的过程和裁决的是保密的,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是市场竞争中的杀手锏,当事人常常迫切需要获得确定性的结果。法院诉讼过程往往旷日持久,拿到诉讼结果后,还可能进行上诉。仲裁程序中,仲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缩短程序,同时,仲裁裁决通常具有终局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仲裁具有协商性,仲裁所作的任何裁决只对有关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专家裁决
专家裁决是一种将当事双方之间的争端或分歧通过双方协议提交给一位(或多位)专家,由专家就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裁决的程序。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裁决结果具有约束力。专家裁决主要具有以下五方面的特点:
第一,专家裁决是协商一致的。 根据WIPO专家裁决规则,专家裁决只能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与调解不同,当事一方不能单方面退出专家裁决。
第二,由当事人选择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 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位专家,如双方对专家人选或任命专家的程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则由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与各方协商后任命专家。
第三,专家裁决程序是中立的。 除了对专家具有选择权外,双方还能选择诸如专家裁决的语言、纠纷解决地点等重要事项。
第四,专家裁决程序是保密的。 除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WIPO专家裁决规则特别保护专家裁决的保密性,在该程序中披露的任何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裁决均要求保密。
第五,专家裁决是有约束力的,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原则上,专家裁决具有约束力,在各方之间具有合同效力。或者,通过当事人协议,该裁定可以仅对双方有建议作用。第六,专家裁决程序具有灵活性。与仲裁相比,专家裁决能够以更加快速和灵活的方式进行。另外,专家裁决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仲裁、调解或法庭诉讼相结合使用。
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而言,专家裁决适用于需要确定专业知识,确定科学、技术和商业性问题的领域,尤其是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专利许可使用费确定等。
处理纠纷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7年期间,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采用调解、仲裁和专家裁决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大约处理了560个案件,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2014年后提起的。案件纠纷主要分为五类,其中,专利纠纷占28%,涉及许可、研发和技术转让、支付使用费等;信息通讯技术纠纷占25%,涉及手机应用、业务外包等;商业纠纷占21%,涉及分销、能源产业等;商标纠纷占17%,涉及共存、侵权等;版权纠纷占9%,涉及艺术、广播等。
目前,WIPO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的案件金额从1.5万美元至10亿美元不等。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要求的补救措施包括损害赔偿、侵权声明和履行合同。例如,进一步确保证据的保密性;提供担保;货物交付和签订新合同等。采用调解程序的,有70%达成和解;采用仲裁程序的,有40%达成和解。
WIPO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常见的纠纷解决地包括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新加坡、西班牙、瑞士、英国和美国。常用语言包括:中文、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韩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
同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已经与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等机构展开合作,提高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的宣传力度,以帮助解决知识产权和技术争议。在中国,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合作,促进中国工业产权纠纷适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在美国,与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及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合作,鼓励将替代性纠纷解决作为解决商标或专利程序问题的选择。
同时,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也是上述两家机构列出的纠纷解决服务提供商之一。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还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协作,推动在美国使用知识产权替代纠纷解决方案。在韩国,其与文化、体育和旅游部、知识产权局和司法部合作,推动在韩国的版权、工业产业和知识产权纠纷中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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