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
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很丰富,例如“金华”火腿、“茅台”酒等,这些地理标志的存在对于我国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的提升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也有重要意义,那么地理标志属于集体商标吗?接下来,小编整理了一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理标志的概念
地理标志的概念《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地理标志是表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区域,该商品的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是由该产地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商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商品的特殊品质与其产地的水、土、气候等地理环境有紧密联系。地理标志较基本、较常见的构成要素就是地名,可以是国家名称、地理名称或者行政区划名称。地理标志也可以由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可视性标志构成。
集体商标的概念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文旨在通过对集体商标特征的阐述,与地理标志的旨趣加以比较,从而说明地理标志不能纳入集体商标的保护模式。
地理标志不属于集体商标
第一,集体商标的旨趣在于由某一个组织注册并由该组织拥有集体商标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个体化权利,即由组织这一个体享有所有权,组织的成员仅享有集体商标的使用权。而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共有权利,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应属于该地理区域内的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共有。地理标志最显著的特征是其地域性,该地理区域赋予了其他地区所无法赋予的某产品的质量、信誉或特征,这些都取决于该地区特有的土壤、气候等自然地理条件,或该地区特有的技术和传统工艺等人文因素,亦或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因此,该区域内和该区域外的任何“个体”都不能成为地理标志的所有人,因此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权利,它属于该区域内部的所有生产者和经营者共同所有。
第二,集体商标只起标明集体组织中成员的资格作用,它本身并无区分产品、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质量及声誉的作用。而地理标志恰恰相反,其主要作用就在于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和产品所特定的品质及声誉,若非为此作用,大概也无建立地理标志这一制度的必要了。
第三,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既可通过参加集体组织获得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也可以不参加集体组织而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但通过分析可以得出,该规定的结果既违背了商标的专属性特征,也扭曲了集体商标的本质属性,其逻辑十分混乱。
我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地理标志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保护的时候就要搞清楚地理标志是否属于集体商标,这样才能够很好地对地理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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