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的时代或将来临
1999年,QQ聊天软件“横空出世”,自软件诞生之日起,“嘀嘀嘀嘀嘀嘀”的QQ新消息提示音,便不绝于耳。腾讯公司欲将该提示音注册为商标,但其注册申请分别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腾讯公司不服相关决定,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第一起因声音商标注册被告驳回而引发的诉讼案件。近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一锤定音”,认定腾讯公司申请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具有显著性,支持QQ提示音注册商标。这也是我国商标法领域经司法判决的首例声音商标案件。
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传统商标可以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人们通过视觉感官便能知悉,而声音商标只能通过技术手段、传播载体,人们通过听觉进行感知。我国2014年新商标法中,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其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为声音注册为商标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等。虽然用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有章可循,但因实施操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新商标法实施至今,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并未像之前专家、学者预测的那样,出现大爆发。
声音商标的前世今生
传统商标一直居于商标注册的主导地位,但随着各类先进技术手段的出现,较高辨识度声音的传播速度与影响力日益提升。此类声音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高度稀缺性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因而受到相关企业乃至相关国家的重视,但时至今日也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接受声音作为商标而对其予以注册。
世界上第一例声音商标出现在美国,美国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通过“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这一宽泛的表述方式将声音纳入商标标记的要素之中,但直到1978年美国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才明文规定声音标记可以作为一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美国法院也认可声音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通过对声音标志的使用,能够在听众心中建立声音与特定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桥梁。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第一个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此外,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的还包括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两个音节组成的“sofy”苏菲广告末尾曲,影星成龙原声朗读的“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诺基亚手机经典铃声“NokiaTune”,英特尔公司的“灯等灯等灯(音)”声音。
声音注册商标的构成要件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声音要想成为商标,必须进行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一,特殊声音不得注册。就声音商标而言,与国际歌、我国国歌、军歌及外国国歌、军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同时,声音中不得包含民族歧视的话语等。第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三,通用性、功能性声音不得注册。若某一声音被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广泛使用且众所周知或者某一声音对商品的使用目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则该声音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结婚进行曲”就不能被注册成为婚庆服务行业的声音商标,微波炉的提示音“哔哔哔”也不能被注册为微波炉行业的声音商标。第四,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或声音才能注册为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尤其是声音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从QQ提示音一案中,商标局以及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QQ提示音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的作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的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另结合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申请商标知名度及相互间对应关系,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亦认定该提示音有显著性,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声音商标的出现极大丰富了商标的形式,与普通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QQ提示音一案,对声音商标注册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声音商标的时代或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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