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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专利法如何定义 “发明”(一)

86461 0 2018/11/15 专利法

  各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不尽相同。一些国家试图从正面定义,即规定什么是发明,如美国、日本。

  美国在1790年通过了专利法案,以后虽然多次修改,但对"发明"的定义并无大的改动。

  第100条(a) "发明"一语指发明或发现。

  (b)"制法"一语指制法、技艺或方法,并包括对已知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或材料的新的利用。

  第101条 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或其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者,可以按照本编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取得专利权。

  通过以上条文可以看出,美国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可谓是宽泛得"浩浩荡荡,横无际涯",单纯的按照字面意义,随便动脑子做个新东西都可以称为"发明"了。所以,美国专利局和法院不得不对何种主题能够授予发明专利加入了许多限制,费尽心思想要制定出一个清晰、统一的判断标准,至今却依然没有定论。

  日本专利法第2条:本法中所称的"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的创作。

  所谓的"自然规律"包括客观的自然现象,比如万有引力、潮汐等,也包括人们总结的自然经验,如指导耕种收获的节气等。人类自身活动的规律或者规则不在其中。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虽然让人高山仰止,但是不属于"自然规律";各种高深的数学定理即便让人不明觉厉,也不是"自然规律"。人类只能发现和利用自然规律,无法创造自然规律。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正面界定

  第2条第2款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这一表述综合了美日专利法的定义, "产品"包含了"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分","方法"则等同于"制法"。"利用自然规律"和"具有高水平技术思想"也是技术方案的应有之义。

  由此可知,所谓的"发明",一是要利用自然规律,不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不是好技术。二是要正确的利用自然规律,比如能够利用太阳能作为动力驱动机器,但是利用太阳能做出永动机就不靠谱了。三是一定要是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组合,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利用自然规律怎么做,分成了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问题都必须要给出可行的办法。四是要能够反复实施。卖油翁的熟能生巧、养由基的百步穿杨,扁鹊的妙手回春,都是让人称赞的技能,但是却不能反复实施,即便是他们把自己是如何做到的写成经验,分解成详细的步骤,也无法被其他人稳定的复制,因此不能被称为技术方案,也无法称为发明。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的界定虽然与美日相似,有借鉴的因素,但绝不是抄袭,因为国际上对发明的定义大都相近。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规定:除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之外,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不论它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都可以获得专利。

  这与我国专利法中的表述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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