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状告江南,那些年你看的同人文都涉及版权纠纷
提到江南,熟悉网络文学的人不会不知道他。在第十届中国作家榜上,江南凭借其作品《龙族》系列收获3200万版税,荣登榜首。他是“九州创想”系列的开创者,去年播出的《海上牧云记》即改编自“九州”旗下的一部作品《九州牧云记》。
但更多的人可能不知道,他真正发迹是凭借23岁那年,怀着一颗憧憬金庸武侠世界的心与一份对母校北大的怀念写下的——《此间的少年》。
当年这本书之所以能火,就妙在其将“黄蓉”“郭靖”“令狐冲”“段誉”等多部金庸作品中的主角,毫无违和感的化用在全新的故事情节里,让读者在阅读中自动脑补出这些江湖侠士要是“穿越”到现代校园,竟然和普通人一样,会青涩地谈一场恋爱,会纠结如何当好一个班干部。
《此间的少年》于2002年出版,至今再版4次,总共收获近百万版税。
2016年,金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此间的少年》告上了法庭。2年后,8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作家查良镛(笔名“金庸”)起诉杨治(笔名“江南”)《此间的少年》不正当竞争及版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治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定杨治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
江南也对判决做出了回应:
这桩被社会称为“同人文第一案”的侵权案,是否暗示着所有的“同人文”都要凉了?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同人文”。
什么是同人文?
同人文即“同人之名以为文”,在原作的基础上,把某部甚至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从而展现作者对于原作不同的观念的作品。
举个例子,稍有点文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曹雪芹只完成了该书的前八十回,而后四十回由高鹗续写,由此可将后四十回看作“红楼梦同人之高鹗续写版”。
再例如周星驰的《大话西游》,这种借用原作故事背景、人物、情节再度创作,也是同人创作。
那么同人文究竟合不合法?
总结文学创作的侵权案,大概会涉及到的两方面,一为著作权侵权,一为不正当竞争。前者多指情节雷同构成的抄袭,而后者则是一部作品“碰瓷”另一部作品,借对方的知名度来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同人文”创作的合法性判断,无外乎也会涉及以上两种类型。
著作权侵权
通常来讲,著作权侵权的判别非常难。判定一部作品抄袭另一部作品,主要是看它有没有利用其情节、背景以实现对该作品主人公性格的塑造。比如像剧情衍生类的同人文,就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实现情节扩写,达到了对原作品情节的实质性利用,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侵权。比如高鹗续写后四十回的《红楼梦》,放在今天看,就对原版《红楼梦》造成著作权侵权。
而多数同人文会选择将原著中的人物安插在全新的故事背景中,就如《此间的少年》。虽然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但是将其放置在一个新环境下展开情节描写,本质上没有利用金庸作品情节以塑造人物性格,因此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所以,判定一部同人文是否涉及著作权侵权,要根据其文本的具体内容进行判定。
不正当竞争
在《此间的少年》判决中,脱离“著作权侵权”的江南,依然没能摆脱“不正当竞争”的宣判。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自己作品,对任何有可能造成原作品利益损失的同人作品,起诉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方面,除了原作者作为版权所有方,起诉可能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同人作品,掌握作品版权的第三方平台也会通过这种途径保护其IP。如签下诸多作者和作品的网络文学网站。2017年,手握《鬼吹灯》版权的起点,起诉原作者天下霸唱。宣称他之后出版的同人文《摸金校尉》,对《鬼吹灯》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另一方面,随着网络文学生态的日益健全和成熟,同人文创作成为了第三方平台,即网络文学网站为扩大其储备IP增量的商业手段之一。这种操作的合法性前提,在于网站已经掌握了原作作品的版权,因此对后续发布在自己网站上的同人文创作,是没有法律问题的甚至是鼓励的。
因此,不正当竞争虽然是掣肘“同人文”发展的关键,因为几乎所有的同人文创作但凡涉及商业化,一定会构成对原作品的不正当竞争。但是目前同人文,尤其是网络文学同人创作,大多是网络文学网站商业化布局的自我拓展,所以避免了这部分同人文会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
只有作为版权所有者,才有权利起诉其同人文存在“不正当竞争”。
结语
同人文的发展并不会因为一部《此间的少年》侵权就折戟,尤其是对那些“同”的是“西游记”等已经超越版权保护期限的文,或者是被版权所有者默许的文。但是,其余同人文,若想摆脱法律诟病,必然要放弃商业化。毕竟,版权所有者是保留起诉权利,并不代表他真的永远不会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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