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中国”字样的商标能不能被核准?这里有一枚商标过审了
相信关注掌柜这么久的你,一定知道凡名字里含“国”、“中国”的商标被驳回的风险非常高。
依据就是我国商标法的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但是最近,有一家公司的“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并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因此维持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一审二审都一致地认为“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及图”商标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关键的地方在于: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占据的比例比较大。中国字样非常不起眼,且并不是其含义的主体内容。
从这个商标申请的图案来看,图的部分占据90%以上,“中国黄金珠宝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等文字比较小,而且“中国”二字只是其文字内容的一小部分,所起作用是显示其所在地域,在文字内容方面不具备决定性含义,并不是其内容、含义判断的主体内容。
当然,这只是一件特殊的商标例子。一般的情况是,很多沾上“国”、“中国”的商标都被审查员截下了。
从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考虑的话,掌柜还是建议各位申请人警惕商标法里对含有“国家”二字的商标注册的规定,慎重提交含有“国”和“中国”字样的商标。
以下为商标申请里包含“国”和“中国”字样的规定:
2010年由商标局出台的「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包含国家名称商标的审查还有如下规定: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2017年3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2017年共同发布的新版「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商标含义、读音、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的标记的例外情况还有:
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标记,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
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样的,比如由中国消费者报社申请的报纸商标“中国消费者报”;
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它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也属于例外情况。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对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也做了相应规定: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这样看来,对于含有“国”和“中国”字样的商标规定不算少,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需要多方面提高警惕,避免无意中构成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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