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之间互相侵犯商标权,却要搜狗来背锅?
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用搜狗搜索引擎呢?前几日,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搜狗公司、北京时智时悦公司,以商标权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其是小兔子图形及文字商标中国区域的独占使用权人,并且以小兔子的图形及文字商标在中国区域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业务范围主要是以直营或特许经营奶茶等各类饮品、小吃为主的门店。
经原告调查发现,北京时智时悦公司在搜狗所有的搜索引擎上将原告上述小兔子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作为关键词、标题予以设置并作为付费的商业推广的内容,点击上述内容后出现的却为北京时智时悦公司推广的与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它同类品牌产品。
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搜狗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及收费的商业推广平台,每天浏览人数巨大,北京时智时悦公司系与其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将小兔子商标中的文字部分设置成为标题或关键词,在搜狗的首页中进行商业推广必使公众产生混淆,是对其商标权的侵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次事件中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将搜狗公司也一并告上了法庭,仅仅是作为搜索平台的搜狗公司,到底责任几何?
互联网的本质是流量的生意,流量带来的最“戳手可得”的价值就是其广告价值。
而作为大流量平台的传播,自然应该更加严谨。就以此次事件为例,虽然是别的公司来搜狗平台上投放广告,但作为大流量平台,搜狗应该对知识产权更加敏感,以免累及自己。
在本次案件中,福州市品果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商标权利人,其主张搜狗搜索引擎服务商以及其广告客户北京时智时悦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其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纵观这类事件纵观各国判例,在该类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有:关键词和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业使用、是否构成混淆、搜索引擎商是否具有审查义务。
商标只有在使用中才会产生价值,而对这种价值的利用,有两种“一浅一深”的解释方式:从较浅的层面理解,以谋求实际经济利益,开展商业活动使用商标的商业性价值,属于商业性使用。而较深的解释为,商标法层面的解释:商标和关键词能够在被使用中,将商标主的商品和服务与竞品区分开来,而产生价值。
而各国的商标法一致认为,商业侵权,要求必须是商业性使用。而判断搜索引擎和第三方竞争企业,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的,商业性使用,存在长期的争议。
虽然目前法院还未给出判决,但掌柜觉得搜狗此次吃官司反而是件好事,起码可以让这些大流量平台开始重视起知识产权,毕竟很多时候,盗版比正版还要火,其实都得益于这些大流量平台的数据支持,希望我国对知识产权能够越来越重视,让品牌保护,落实到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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