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商标争夺战中的法律问题
今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天猫商城以高达571亿元的单日销售额再创历史新高,然而,不为众人所知的是,大战之前,阿里巴巴公开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对外称已取得“双十一”在内的注册商标,并且授权天猫独家使用该商标,任何其他公司机构不得使用。就是这样一个公告把跃跃欲试、准备在“双十一”“大展身手”的其他电商们打了个措手不及,一时间,商量对策,修改广告,成为不少电商共同的事情。更有不少电商表示,此举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是借法律之手行垄断之实。那么,商标注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双十一”这样的节日可否注册为商标?阿里巴巴将其注册为商标是否构成垄断?其他电商用“双十一”促销是否侵权,该如何应对?电子商务时代商标保护的落脚点应放在哪里呢?在此一品标局注册商标的小编提醒各位:对于商标,对于知识产权,它们都是企业的无形的资产。如果一个大企业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会避免很多侵权纠纷。商标不仅仅是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企业获得商品的专用权、使用权的手段,更能将品牌影响力扩大。保护商标,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应该引起重视。
日期注册为商标有待商榷
我国《商标法》第8条至第11条对商标注册需要满足的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首先,明确了商标注册的原则,即“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其次,明确了商标申请涵盖的对象范围,即能够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最后,明确了商标注册的限制性条件,即对于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均不得注册为商标。前述标志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进行识别的,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从《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限制将日期注册为商标,申请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看似并无不妥。但是仔细考量之下,将其注册为商标仍值得商榷。“双十一”既可能指商家11月11日的集体促销活动,也可能是表示促销时间的描述性标志。不论是哪一种,其作为一个时间节点是毋庸置疑的,所有社会客观存在都要经过这个时点,因此,该时间节点更应该属于一种公共资源而不是私权可以占有的对象。
《商标法》第11条规定禁止将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注册成商标,也是为了防止公共资源被私权侵占,因此商标的注册范围不应该跨越到语言和时间这样的公有领域从而影响公众利益。否则,如果之后其他商家也争相效仿,将类似的日期、节日等注册为商标,将会严重危害公共利益。
辩证看待注册“双十一”是否导致垄断
有不少人指出,尽管目前阿里巴巴已经在商标局成功注册了一系列“双十一”商标,但此后无形中会导致“双十一”期间供应商无法对其他电商平台进行选择,这种强制让供应商“站队”的行为,有垄断的嫌疑,也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商家的基本权利。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尽管“双十一”被阿里巴巴注册为商标,但是并不影响其他商家采取其他手段进行宣传和销售。
我们认为,对于阿里巴巴将“双十一”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导致垄断应该辩证地看待。
首先,既然阿里巴巴已经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注册了“双十一”等商标,获得了商标专有权,即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中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这是其依法享有的排他性权利。但是,这并不代表阿里巴巴集团一定会构成《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垄断,具体而言,需要看其最终造成的影响,如果阿里巴巴在今后使用这一商标进行营销的过程中满足以下几种情形,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垄断并受到法律制裁,即:与其他经营者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与其他经营者合并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等。
其他电商避免侵权应对方法
由于注册商标专有权是商标权人享有的高度排他性权利,根据工商局网站上公示的阿里巴巴注册的商标使用范围,即“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新闻社、电视广播、计算机终端通讯、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提供在线游戏、电视文娱节目、经营彩票”等三大类。其他企业包括电商企业,在该商标指定的相关类别确实不能使用“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等阿里巴巴已经注册的商标,比如未经阿里巴巴许可,不能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的“双十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电商在11月11日进行的促销活动一定会侵犯阿里巴巴的商标权,其可以采取以下应对之策,具体而言:
首先,其他电商可以在先使用为由对抗阿里巴巴的商标专有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志。
因此,其他电商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阿里巴巴使用了与“双十一”相同或近似并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其次,其他商家也可以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阿里巴巴的“双十一”等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属于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
最后,其他商家还可以使用“双十一”之外的字样如使用“11月11日大促销”“11·11大促销”等表述来进行营销。当然,归根到底其他电商还是要通过此次事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商标保护前提是确保商品质量
前不久,在浙江乌镇召开的首届互联网大会,已经将“双十一”定位为全球消费者共同的节日,近日,在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促进消费的措施时,李克强总理更提到了“双十一”,这足以看出不仅消费者、商家等无比重视这个消费者的节日,而且国家也对其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作用寄予厚望。
企业注重商标保护本无可厚非,但是,真正的好商标必须承载的是优质商品,一个企业如果仅仅将注意力集中于抢注商标,却不重视商标背后承载着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实施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最终将被消费者摒弃。
质量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民族的素质。质量是产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消费的灵魂,是产品最本质的竞争力。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今天,唯有将“质量至上”的理念融入到民族的血液中,形成人人重视产品质量的文化氛围及文化意识,才能保证各大电商生产和销售质量精良的产品,进而提升我国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力,使得我国在产业化竞争的浪潮中占得先机,使得中华民族巍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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