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标识明显表达为商标,就不应被认定引人误解
案号
(2015)京知行初字第5385号
(2016)京行终3040号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红红果酒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判要点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欺骗公众,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以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等产生错误认识为标准。另:一品标局查询商标的小编也多次提醒大家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生产者、经营者的智力成果,体现着企业的经营成果;商标的成功注册,不仅能够得到国家保护,而且对丰富企业品牌、维护企业权利都具重大意义。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红红果酒公司申请注册第13380874号“卵磷堂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014年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申请复审。
2015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上图为申请商标
法院观点
1、商标结构:申请商标由中文“卵磷堂”及拼音“LUANLINTANG”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卵磷堂”系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2、商标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卵磷”指代一种营养物质,“堂”具有经营或生活操作场所之含义。将“卵磷”与“堂”组合在一起使用,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专门存放卵磷的处所”或“卵磷丰富”之含义。
3、使用类别:结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苹果酒等商品,均为饮用类食品。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的卵磷含量丰富,从而对商品的成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余力律师读判例
本案的关键是相关公众是否会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来看,即作为一种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还是会将其作为一种宣传原料成分的标识来看。如果是后者,则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从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为“卵磷堂”,”卵磷”和“卵磷脂”近似,而“卵磷脂”为一种营养物质,但加上“卵磷堂”,却表达一个商业机构的称呼。同时争议商标是一个文字加图形的标,从商标整体而言,相关公众一般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即便商标文字可能带有成分含义。但如果可以明显表达这是一个商标的话,一般不会误导公众。
判断是否引人误解,除了从文字含义推敲外,还需要判断,申请商标被作为商标的识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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