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弹幕”不能在39类上注册商标?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弹幕”文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弹幕”(以下简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9类“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驳回原告注册商标申请。
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称:“弹幕”一词属于网络视频服务领域的常见词汇,注册在第39类“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等服务上与网络视频服务领域的关联性较低,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告在第20、21、24、32、33类商品上申请的“弹幕”商标均已被核准注册,被告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明显不当,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弹幕”一词一般指网络视频中屏间飘过的网友评论,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等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原告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因此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庭审中,双方针对“弹幕”是否具有可注册性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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