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4月1日起,停止将“省著名商标”用于商业活动
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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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
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
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
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三是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贯彻实施省人大第75号决议的意义,确保及时将有关精神通知到每一家省著名商标主体单位。
三、创新抓手,着力提速商标品牌建设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职能,适应改革需要,努力探索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抓手。
一是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一步将商标品牌建设与“一带一路”战略、八大万亿产业发展等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工作点位。
二是要继续加大示范引领,持续提升对“三名”试点和浙江省商标品牌示范单位的培育、申报和扶持力度,加大对辖区企业的走访摸排,强化梯队培育体系。
三是要继续释放改革红利,牢牢把握商事制度改革和商标便利化改革这一契机,引导更多的市场主体培育注册自主商标品牌,台州、宁波、温州、金华、湖州和义乌等地要充分利用受理点的优势,加大商标品牌公共服务力度,提升商标品牌工作社会化程度。
四、加强监管,切实维护商标专用权
为保证政策调整的平稳过渡,减少市场主体损失,对市场主体的广告宣传、产品包装装潢等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各相关市场主体停止将“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对“省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在2018年3月3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允许使用到2018年9月30日。
(三)进一步加强商标监督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严厉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对符合驰名商标案件申报条件,要及时指导相关市场主体积极申报,有效发挥驰名商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功能。
省局原制订印发的《关于修订下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和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工商标〔2008〕19号)、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工商标〔2004〕29 号)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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