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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的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29502 0 2018/02/05 唯冠商标

  欧洲最大的葡萄酒商法国卡思黛乐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思黛乐”)与西班牙籍华裔商人李道之之间围绕“卡斯特”商标的纠纷,经过6年纷扰,仍难画句号。另:一品标局商标查询官方网站知识产权,中国领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对一定制化服务。旨在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

  近日,记者获悉,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接受了卡思黛乐方面的再审申请,并已立案审查。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原告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班提酒业”)和李道之诉卡思黛乐方面“商标侵权”成立,判后者向前者赔偿3373万元,卡思黛乐方面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波澜再起

  日前,记者从卡思黛乐方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于8月8日接受该公司的再审申请,并已经立案审查,最快在三个月内,最高人民法院会决定是否对该案件进行重审。

  此前的6月2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二审判决书,对李道之等原告诉法国卡思黛乐“商标侵权”一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按照判决结果,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法国卡思黛乐前身,2013年3月22日更名)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

  对于二审判决,卡思黛乐中国区总裁殷凯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环节上均存在偏颇之处,并且法国卡思黛乐方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能依法享受公正平等的法律权利,二审法院却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卡思黛乐方面对此深感失望,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智德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惠也表示,无论是普通消费者还是业界人士,了解“卡斯特”,基本都是从法国卡思黛乐与张裕合资的张裕卡斯特酒庄前几年所做的一系列广告得知的,而对于李道之,业界了解的有限。

  殷凯强调:“‘卡斯特’三字只是我们企业字号中文翻译名称的一部分,我们从未将‘卡斯特’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过。”他介绍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是“CASTEL”法语字母组合+中文标识的公司名字,2005年直接向中国出口产品以来,一直是把法文标识“CASTEL”放在突出位置,“卡斯特”三个字仅出现在企业名称中。

  而李道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卡思黛乐方面对3373万元的赔偿金额有异议,自己可以理解,“但是他们一直坚称没有侵权,这个是我想不通的,法律的判决都出来了,居然还死不认账。”

  双方的恩怨纠葛最早起源于1998年。这一年,法国CASTEL以投资建厂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同年9月7日,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标的申请,2000年获准在第33类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标。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经协商转让,商标由公司名下转让给了李道之个人。

  据殷凯透露,目前有文件可查的资料显示,卡思黛乐在廊坊投资建立灌装厂是在1999年1月20日被批准,工厂成立的登记日期是3月11日。“目前能找到的纸质文件只能证明我们是在1999年正式成立主体公司。”

  天生的冤家

  以上说法显示并无明确的时间表来断定卡思黛乐进入中国和李道之注册“卡斯特”商标的先后。

  2001年,卡思黛乐又联手中国葡萄酒企业张裕创立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推出联合品牌“张裕卡斯特”,正式进军中国市场。媒体报道资料显示,2003年时,张裕曾向商标局提出“张裕卡斯特”商标注册申请,但因与李道之在同一种类已注册的“卡斯特”商标近似被驳回;2005年,张裕再次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张裕卡斯特酒庄”。随后,卡思黛乐方面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李道之所拥有的“卡斯特”商标,但是李道之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其一直使用“卡斯特”商标。

  张裕与卡思黛乐合作后,便开始进行产品和品牌的市场推广。据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CTR)对“张裕·卡斯特”在中央电视台广告投放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的两年间合作双方共投入了4445.37万元进行电视广告宣传。

  2006年卡思黛乐开始使用“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公司”的企业字号中文译名,将原装进口法国葡萄酒产品引入中国市场。卡思黛乐官方认为,“卡斯特”这三个字,事实上完全是随着以上两个合法使用的企业字号才逐渐广为人知,而李道之方面并未对“卡斯特”品牌进行过宣传投入。

  直到2008年,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成立,李道之任董事长,开始运作从法国原装进口的葡萄酒,并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于是,李道之旗下带有“卡斯特”商标的产品与卡思黛乐自称“卡斯特”仅出现在公司名称中的产品,同时出现在市场中。

  于是,2009年10月,李道之与其控制的班提酒业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代理商,侵犯“卡斯特”商标的知识产权。其认为,被告方于2006、2007年销售的产品在背标上使用了法国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出品、法国卡斯特所属酒庄、法国卡斯特集团、法国卡斯特集团出品等字样,侵害了其中文商标“卡斯特”的商标权。

  几乎同时,卡思黛乐方面也于2009~2010年间,在多家媒体上刊登相关产品识别声明,对外强调,该公司在中国市场仅同张裕成立了两家合资企业卡斯特·张裕酿酒有限公司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随后,双方就进入了长达6年的官司纠葛。

  多番交手

  殷凯表示,本次诉讼所涉的上海班提酒业公司而言,如果计入本次诉讼所判处的赔偿金额,他们从“官司制造机”的身份中所获的利益实际已经远超从公开渠道查阅到的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收益,而最高法关于商标法的司法解释,明确反对以囤积商标投机取巧获利的行为。

  卡思黛乐方面通过其了解到的“申请人”名称查询,李道之实际控制的商标就有171个,其中大量存在与国际知名品牌或其中文译名相同或相近的现象。如李道之或者其旗下的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曾经申请过“卡斯特张裕酒庄”、澳洲名酒“奔富”“木桐酒庄”“玛茜卡斯特”、西班牙著名产区“里奥哈”等中文商标。

  殷凯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一个商标1500元申请费用计算,171个商标共需25.65万元,还不算后面更为庞大的复审、异议、争议和相关诉讼费用,而班提酒业2006~2008年三年的净利润亏损约13万元,“这显然与其企业规模和运营状况不符。而且这些还不包括已经转让的商标,你们可以查一下‘里奥哈’商标现在在谁手里。”

  记者通过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获悉,里奥哈的商标申请人是里奥哈酒原产地名称资格规范委员会,申请时间为2002年3月25日。

  此外,殷凯还透露,李道之在2007年和2008年分别以10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欧元的价格两次向卡思黛乐方面兜售“卡斯特”商标,但是并未成功。对于未购买该商标,卡思黛乐法务部人士表示,经上海卡斯特的使用,“卡斯特”商标的美誉度已严重受损,“我们没有打算购买。”

  对此,李道之对记者强调,自己并未向对方兜售过“卡斯特”商标,是对方找到自己希望能够合作,而双方洽谈的合作模式是,卡思黛乐方面希望李道之代理其法国葡萄酒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李道之的“卡斯特”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殷凯认为过程中存在关键的证据失实,该公司已经将国家商标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这一认证,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将开庭审理。

  对此,独立酒评人朱立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卡斯特”商标之争就好比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注册商标方利用时间差、信息不对称来完成中文商标的抢注从而获利,“只能说他非常懂得利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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