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注册商标失效后,能否使用这个商标?
大家都知道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10年期间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每次续展也是十年。而十年后没有续展的话,还会有6个月的宽展期,而到了宽展期还没有续展的,该商标就会失效。
根据《商标法》第50条之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这在实务操作中对申请商标注册来说有重要的作用。我们知道,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家,如果与在先的注册商标冲突将会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但是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其到期没有续展,那么就具有了新的申请注册机会。
因此,一般在申请注册这类商标时,即使被驳回申请,也应当继续关注在先注册商标的期限情况,在新的申请注册机会出现时,并非越早提出注册申请就越好。如果申请提出得太早,等到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尚未超出该缓冲期,商标局仍然会因为与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没有续展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不予核准。
但是要注意区分一点,要看原来的商标是否到期没续展,还是根本没注册成功。如果是没注册成功,那就可能是有相同或相似的在先商标,就需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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