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的商标可以使用地名?
《商标法》里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日常生活里,我们又能经常看见沙县小吃,兰州拉面,天津灌汤包等一系列带有县、市级甚至是直辖市地名的商标。或是"平凉金果”、“德庆贡柑”、“平谷大桃”、“金华火腿”等农产品上的标志。
其实,这种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存在,那就是作为地理标志出现。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土特产上非常常见,这也是许多地区政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之一。
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当然,作为代价,地理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费用要比普通商标注册贵上不少。
除了地理证明商标能够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那就是这个地名能解释出其他含义。
例如有一些地方的地名,除了地名以外,还可能是一种动物、植物或是具有其他含义等。公众看到这个词汇联想起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东西。例如凤凰县的“凤凰”二字,既是地名,也是一种神话中的动物。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