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论文二十六:非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此类纠纷也属于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最初审理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件主要是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包括立时公司诉武汉立邦公司侵犯立邦驰名商标案、中国蓝星集团公司诉湖北蓝星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蓝星驰名商标案等。在取得一定经验后,人民法院对于非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也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有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的,也有认定不构成的。如江苏省审理的傣妹案件,法院认为该企业名称的登记行为没有恶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其它案件中,如江西省审理的南昌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西赣昌电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法院认为,被告将与原告“赣昌”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虽作非突出的使用,但考虑到原告“赣昌”牌系列产品在省内有相当的知名度、被告法定代表人曾经租赁经营原告下属企业并依约合法经营过“赣昌”牌产品、被告在经营中将原告下属企业的名称与自己的名称并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对原告产品的误认,已经构成商标侵权。2004年,上海市审理的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诉上海海菱缝纫机设备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涉及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登记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和将原告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的行为,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有人认为,既然商标法只规定了驰名商标权人可以制止他人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那么法院就只能受理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案件,而不能受理非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的案件。其实,不管是驰名商标还是非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商标权人面对的企业名称都是经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商标权人的请求都是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一个已经核准的权利,就此而言,发生法律冲突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在法院将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认为属于民事案件的同时,没有理由认为非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的案件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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