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的原因都有哪些?
商标“撤三”的常见起因主要有以下2点:
1、注册前,经查询发现有类似商标已经被人注册且处于闲置状态。
许多人在注册前,往往会先进行商标检索,发现有类似商标后,看见对方满足撤三条件。因此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到自己的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类似商标”的注册。
2.注册商标被“驳回复审”,对“引证商标”(闲置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更多的撤三,发生在“在后商标”已经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之后,在后商标申请人一方面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另一方面,就自己的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往往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递交申请的同时请求商评委等待商标局就撤销案件的审理结果)。
商标“撤三”流程及注意事项
商标局受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后,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注册人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
注册人按期提交其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收到证据材料后,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如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
注意,商标局自己不会主动去撤三,如果被撤三,一定是有人盯上了你的商标。而举证责任全部由商标持有人承担,也就是说商标持有人要主动保存证据并提交。举证应针对的3年期间指的是:自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以下简称“撤三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之日,向前追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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