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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斯电梯公司被判侵犯了奥克斯集团对涉案商标

42816 0 2017/12/06

      近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双方纠纷得以厘清。奥克斯电梯公司被判侵犯了奥克斯集团对涉案商标“奥克斯”与“AUX”享有的专用权,并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停止使用“奥克斯”与“AUX”字样及“www.auxlift.com”域名,并赔偿奥克斯集团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变频真功夫,我选奥克斯。”提及“奥克斯(AUX)”空调,人们并不陌生。鲜为人知的是,围绕着“奥克斯”与“AUX”标识,企业名称均包含“奥克斯”的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集团)与奥克斯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电梯公司)多次对簿公堂,展开了长达3年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辩。

奥克斯电梯公司被判侵犯了奥克斯集团对涉案商标

       对簿公堂为哪般 

       据了解,奥克斯集团前身为2001年6月23日注册成立的宁波奥克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2003年11月12日更名为宁波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4日更名为现名称,目前该公司经营范围横跨电力、家电、通讯、地产、医疗、投资6个产业领域。 

       中国商标网显示,目前奥克斯集团持有第800469号“奥克斯”商标与第800472号“AUX”商标,上述商标均于1995年1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空调、冰箱等第11类商品上。2006年1月9日,奥克斯集团获准注册了第5108409号“AUX”商标,核定使用在电梯(升降机)、洗衣机等第7类商品上。 

       2014年6月,奥克斯集团发现江苏省南昌市某商超内安装了使用“奥克斯”与“AUX”标识的自动扶梯,经核实发现该电梯的生产厂家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奥克斯集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后来又发现奥克斯电梯公司的注册网址为“www.auxlift.com”,而且网站栏目中存在“走进奥克斯、ABOUTAUX”等表述。 

       据了解,奥克斯电梯公司于2009年11月1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电梯、电梯配件等产品以及从事电梯的安装、维修等。 

       奥克斯集团后将奥克斯电梯公司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奥克斯电梯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即销毁侵权产品或者去除侵权产品上的“奥克斯”与“AUX”标识,停止使用“www.auxlift.com”域名,并停止或变更使用含有“奥克斯”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万元。 

       奥克斯电梯公司主张,双方企业名称存在一定区别,所涉产品属于不同类别,销售渠道与客户群体也不相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奥克斯集团的涉案商标和产品来源产生误认,也不会致使相关公众产生两者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的混淆。 

       厘清是非免混淆 

       对于奥克斯电梯公司被诉标识使用行为是否侵犯奥克斯集团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以“奥克斯”作为其企业字号,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与“AUX”文字,该使用方式属于商标性使用,与奥克斯集团的涉案商标文字、读音相同。同时,对于涉案第800469号“奥克斯”商标,法院认为有必要认定其为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奥克斯电梯公司复制、摹仿奥克斯集团驰名商标标识在不同产品上进行商标性使用的行为,对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损害了奥克斯集团的驰名商标权益。 

       同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并在产品上突出使用“奥克斯”字号,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奥克斯集团存在某种特定关系,利用了奥克斯集团基于“奥克斯”商标所产生的良好声誉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奥克斯电梯公司并未通过涉案域名网站进行与涉案电梯产品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交易行为,并导致进行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存在,因此相关行为并未侵犯奥克斯集团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但奥克斯集团的第5108409号“AUX”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奥克斯电梯公司使用的涉案域名与该商标相近似,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以与奥克斯集团网站相同的栏目设置和栏目名称对奥克斯电梯公司企业和产品进行具有商业目的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对奥克斯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奥克斯电梯公司停止在经营中使用“奥克斯”与“AUX”标识,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奥克斯”字样,停止使用涉案域名“www.auxlift.com”,并赔偿奥克斯集团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奥克斯电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奥克斯电梯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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