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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宣告无效答辩书范例

132129 0 2017/11/16 商标答辩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我司对贵局裁定的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xxxx”在第30类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做出下述答辩: 一、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xxxx”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理由如下:

  1.“xxxx”与“xxxx”虽仅一字之差,但文字含义及组成截然不同 。文字“xxx”是由“BONWAYKING”音译而来,bon-正确的、好的,way-方式方法,king-成功的,合起来即“用正确的方法做事走向成功”,这是我们对公司的美好寓意,并非从xxxx修改而来,也从未想到过。我国的文字博大精深,就两商标中的文字在含义和意境上,截然不同,“xxxx”中的“情”字更多的侧重感情,而“xxx斋”中的“斋”则更侧重场所。并且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可知,含“xx”的商标有119项 ,且均被使用于第30类商品,难道这些商标都构成近似商标吗?

  再者,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商家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的辨别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并不是只要两商标之间有一两个字相同就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商标的申请量急剧增加,常用字、词的选择余地也不断变小,商标在取名时难度大大增加,如果只要是商标上有一两个字与某品牌相同就认定为商标近似,那么企业的品牌发展之路将变得满是荆棘,难上加难。


  二、在图形组成上,“xxx”商标中图形明显区别于“xxx”的扇形图形标志,虽为扇形,但两者明显区别,此扇形非彼扇形,因此,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xxx”的图形不构成近似商标。

  2.“xxxx”与“xxxx”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 ,虽两商标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相近,但“xxx”系列产品作为区域销售产品,在内蒙范围内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知晓度。于此情况下,“xxxx”品牌的消费者绝不会仅仅因为“xxx”中含有与其相同的两个字而造成混淆和误认。

  “百xxx“品牌在四川以外的其他地方是否也有如此高的知名度?是否也为消费者所熟识?通过我们的认真调查,在内蒙古及周边省份内没有该品牌产品的销售,更没有人知晓该商标,更不可能是对方所说的傍名牌、搭便车,也不会让消费者认为在同一市场认为二者有关联。如此,内蒙古省内的消费者根本不可能对“xxx情”和“百味斋”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

  xxxxx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套平原,是塞外米粮仓,一直以出产优质辣椒、面粉、番茄等农副产品而闻名,我们申请30类中的调味品及挂面等是结合了当地优势,及对当地农户的一种帮助,解决他们的卖难问题,更是对生育养育我们的一方水土的做一点贡献。并非是与引证商标故意一样。

  二、“xxx”品牌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并不意味可以随意剥夺他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 。

  申请注册商标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是

  受到法律保护的,是他人无法剥夺的。况且,“xxx”与“xxx”的文字含义和组成截然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于此情形下,我们申请注册“xx”商标更是顺理成章的。我们为打造“xxx”品牌了大量的财力,曾获得众多的荣誉,应受到更严格的保护为由,请求贵局予以驳回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xxx“商标宣告无效的请求。

  综上所述,注册商标“xxx”与引证商标“xx”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更没有对引证商标的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四川自贡百味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贵局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帮助和发展空间,依法裁定宣告无效不成立。

  答辩人 xxxxx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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