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椒江查处一起“朝阳”商标侵权案
日前,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管局对椒江晨新电汽摩配件经营部侵权“朝阳”商标轮胎案,开出15万元罚单,当事人徐某明知朝阳、日升为他人公司注册商标,却蓄意注册商标同名公司,并经营未授权“朝阳”轮胎,构成侵犯台州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今年上半年,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在章安街道柏加徐村的晨新电汽摩配件经营部,发现标有“朝阳大力神”、“朝阳日升轮胎橡胶有限公司”和“朝阳强体轮胎有限公司”等字样不同规格轮胎356只。
经查明,“朝阳”、“CHAOYANG”和“日升”商标所有权人均为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查获轮胎上标注“朝阳大力神”曾由当事人晨新电汽摩配件经营部徐某于2014年8月和2015年7月两次申请注册均未通过。同时,轮胎上标注“朝阳日升轮胎橡胶有限公司”系徐某以妻子名义于2014年6月30日在辽宁省朝阳市注册登记,并于去年4月29日将其名变更 “朝阳强体轮胎有限公司”,但该公司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实为一个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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